CHINA ANTI-THEFT ASSOCIATION
中国防盗协会组织结构 二维码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:中国防盗协会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:China Anti-Theft Association Co., Limited 简称中国防盗协会.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各种经济类型从事防盗产品制造 销售 行业服务的有关企业 联合发起成立,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企业法人组织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宪法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为政府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会员服务。促进我国防盗产品制造 销售 行业市场规范与繁荣发展。 第四条 本会接相关行业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与监督、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:中国香港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(一) 开展防盗技术培训、咨询、防盗产品性能检测; (二) 制定行规行约、质量标准、技术服务标准,协调和规范本行业属性相关企业之间的经营服务行为; (三) 参与行业发展、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,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,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; (四) 协调行业参与反倾销、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、应诉工作; (五) 调解会员之间、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服务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经济组织的相关经营关系,提出涉及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保护行业利益; (六) 组织和教育会员遵守自愿、平等、公平、诚实信用原则,恪守行业职业道德,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维护行业信誉; (七) 开展本行业及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开展锁具商品的研发、展览、展销和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服务模式的推广活动; (八) 监督会员依法经营,对于违反协会组织结构和行规行约,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标准,损害消费者利益,或参与不正当竞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,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依据组织结构,对违规会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,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; (九) 受相关部门委托,企业等级评定初审、防盗产品检测,技能考评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活动; (十) 认真履行协会的行业代表、行业自律、行业管理、行业协调和行业服务五项职能; (十一)承担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和社会职能。 第三章: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;与本属性相关的事业单位;与本属性相关的个人; (二)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,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 (三)拥护本会的组织结构; (五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 (六)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; 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 经秘书处讨论通过; (三)由秘书处或秘书处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(六)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;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自觉遵守行规行约,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;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,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。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,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: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,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。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组织结构及行规行约的行为,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产生、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协调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组织结构;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; (四)执行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;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年召开一次。经理事会或1/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。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经事务处2/3以上事务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: (一)组织结构的修改和废止; (二)监事、理事、秘书长的任免; (三)本会的分立、合并与自行解散;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(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)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 (二)推荐会长、副会长、 理事长、秘书长: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 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 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行业现状和发展方向; (六)研究会员的吸收和推荐; (七)研究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 (八)推荐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 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十一)决定其他会议事项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经会长或1/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信等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、三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.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信等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,设立事务长办公会议, 增加常务事务长,人选由事务长推荐,并提交事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产生,事务长办公会议由事务长主持,事务长办公会议作为常务事务处的核心机构,任免本会相关人事,并代表常务理事会对一些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,对常务理事会负责。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。监事由事务处推荐产生,每届任期一年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三届。监事不得兼任理事。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是: 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 (二)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; (三)监督本会发展管理情况; (四)接受会员投诉,组织调查取证工作;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1年,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事务处同意后方可任职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事务长和事务处办公会议成员为本会提倡人非会员,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行业团体的领衔代表人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,熟悉本行业情况,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; (二)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; (三)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 (四)无刑事处罚记录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 (二) 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内部交流会议文件;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推荐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会议事务。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 (一)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企业赞助; (四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; 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(六)利息;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结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发展管理制度,保证研究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运营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,接受事务长办公会议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人员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寻找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、副会长等职务之前必须接受事务长办公会议或事务长的审议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声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权、越权。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按事务长办公会议研究执行。 第六章 组织结构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组织结构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组织结构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并报事务长办公会议批复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事务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事务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。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相关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结构经2020年8月8日事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。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结构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事务长办公会。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结构自成立之日起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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